- 文安大众论坛 -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广告位招租
查看: 2678|回复: 3

误导女生一世的七大格言!!!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3-2 19:42
  • 签到天数: 54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1-9-12 16: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男人不坏,女人不爱

    难道女人都是受虐狂吗?其实,女人只是不喜欢那些刻板、笨拙、没有情趣的家伙。相对而言,“坏”的男人有意思一点。但这个“坏”应该是有特殊含义的,就是那种旧式电影里的女主角含羞转身,拿手指戳了一下男主角的脑袋:“你这个人,真坏!”
    真正的坏男人是很可怕的,聪明的女人很快就会嗅出气味,及时逃脱。而那种假坏,俗称“扮酷”的男人理应成为女人的“呕像”。

    2.男人喜欢美丽笨女人

    戴安娜王妃为了取悦王子,保持苗条的身段,在吃下东西以后就开始呕吐,后来发展成为不可遏止的呕吐症。对此,查尔斯并没有心怀感激,相反,他厌恶地回忆:“我的蜜月充满了呕吐的气息。”但是那个又老又丑的卡米拉,却连谴责她破坏皇室婚姻的人都不得不说:“卡米拉不但聪明,还很风趣。”文学艺术,政治经济,她都能侃侃而谈,在私下里,她是热烈而放纵的情人,第一次见面的时候她就不像小女生那样羞怯问好,她说的是:“我曾外祖母是你曾祖父的情妇,你怎么看?”
    美丽是男人在女人身上很看重的东西,但是,爱情不是看海报,也不是一夜情。当美貌引起的吸引力淡去的时候,如果每天面对一个迟钝、笨拙的情人,生活怎不无聊乏味?

    3.男人不该让女人流泪

    男人不是救世主,女人不是泥娃娃。在爱情中,包容、谅解是应该的;但是无限制的,绝对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只有“平等”,人与人之间才能产生健康、深沉的爱情。
    如果这句话解释为“男人不能狠心地伤害女人”,那么还应该同时补一句“女人也不能狠心地伤害男人”。而这样,又等于什么都没说,还是歇了吧。

    4.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

    第三者在刚成为第三者的时候经常这么说,但是后来大多哭着喊着要“天长地久”。自欺欺人,有什么意思。
    另外一种情况是怕担责任。我有一位朋友,她前男友最让她受不了的就是总要明确“我们将来不一定结婚的”,朋友终于恼火了,连“曾经拥有”都不要了。她前男友受此刺激,突然觉得离不开她,居然求婚了。而她,是头也不回了。

    5.因为不了解而在一起,因为了解而分开

    这句“格言”好像流传很久了,理论依据是“距离产生美”,所谓远看一朵花,近看一团麻。
    所以这一种爱情婚姻指导也随之兴起,说是在婚姻中夫妇双方也要保持神秘感,不要经常在对方面前暴露自己的裸体。我的一个朋友最近离婚了,他的前妻就遵奉这样的教条,她在洗澡时候,先生一定不能进去,如果不小心进去了,她就会大叫一声,用浴巾遮住身体,如遇流氓。朋友的评论是:“用得着吗?她身上哪里我没见过?”
    了解一个人难道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就几年工夫,你就了解了一个跟你很不同的异性并厌倦了她?只有建立在了解基础上的爱情才是深刻而持久的。

    6.我们分手是因为有缘无分

    看似现代人说道理,其实和古代人排生辰八字没什么区别。爱得痛苦,爱得不顺利,不反思自己的原因,倒去推咎于命运,说缘分不可捉摸,这就像小孩子被绊倒了,不说自己不当心,却去打凳子,骂它挡道。不好的爱情都是有原因的,找出真正的原因才是正道,而不是怨天尤人。

    7.找一个爱你的人,忘了你爱的人

    在这句话里,爱你的人和你爱的人肯定不是一个人。“情愿找爱你的人”,倒是挺讲究实惠的,只接受,不付出。只是没听说过分裂生活的人会得到幸福。而且,爱情好像还不完全是做生意,盈利大于成本,就赚了。恰恰相反,爱情就本身而言,爱人比被人爱更值得祝福。

    爱无能是现代社会的流行病,如果你能真心爱上一个人,真实地在为爱受苦,那么,恭喜你,你的身心是健全的,你的痛苦还不是满世界无人可爱的绝望。被不被爱是无法强求的,但首先,拥有爱的能力就是值得祝福的.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2-6-28 07:41
  • 签到天数: 1213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1-9-12 16: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26 12:58
  • 签到天数: 702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1-9-12 20: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欺欺人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 10:21
  • 签到天数: 14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1-9-13 21: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Comsenz Inc. ( 冀ICP备12019373号-1 ) 法律顾问:常全根律师

    GMT+8, 2024-11-28 21:02 , Processed in 0.07393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