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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岁女老师爱上14岁学生 发生8次性行为遭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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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岁女老师爱上14岁学生 发生8次性行为遭重判2011年03月23日17:06中国台湾网我要评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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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姓女老师强调即使被判刑,也要信守2人的爱情承诺。图片来源:台湾中视电视台

    中国台湾网3月23日消息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一名外型清秀刘姓女老师(37岁)竟恋上年仅14岁的男学生,2人先后发生8次性关系。学生家长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处教师8个月徒刑;上诉二审期间,女老师2度与男学生约会,2人不时出现拥抱、亲吻等亲密动作,法官审酌被告无视师生伦常,重判她1年8个月。

    法院判决指出,原在小学担任英文老师的刘姓女子(37岁)外型清秀,曾在男学生就读该校时担任他的英文科目老师,双方因热爱台球感情增温而交往,甚至以男女朋友互称。后来刘姓女教师经不起少年要求,2人在去年2月到4月间,多次在刘女住处或男学生住处发生性行为,前后共计8次。男学生家长发现少年行为异常,母亲更发现儿子手机内有多封与刘女的暧昧短信,这起师生不伦恋才曝光,追问后发现2人关系,愤而告上法院。

    刘女出庭时强调与少年真心相爱,法官考虑双方两情相悦,刘女并未使用强制力。由于刑法规定,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发生性行为,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一审时,审酌2人发生性行为次数密集,以对未成年人性交罪,判处女老师有期徒刑8个月,民事部份则判赔20万新台币。检方认为量刑过轻,上诉台湾“高等法院”。

    在台湾“高院”审理期间,刘女无惧法官判决,继续与男学生交往,她一周2度与学生约会,直击2人在台北市南区某图书馆前见面且互动亲昵,不时牵手、拥抱、亲吻,并对学生说“宝贝,我爱你”;当男学生想进一步碰触她的身体时,刘女似乎有所顾忌,要学生“不要这样”,否则2人以后就不能再见面。

    台“高院”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无视少年性自主与判断能力未臻成熟,枉顾师生伦常及法纪与少年多次发生性行为,造成少年一度沉溺情欲;法官并发现2人手机来往短信,对少年身心发展及人格健全不利影响甚巨,恶性非轻。因此,合议庭以一罪一罚论罪,8次性行为判刘女8个对未成年人性侵罪,改判刘女1年8个月。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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