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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追“流氓”,只为凑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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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0-12 19: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琳:千里追“流氓”,只为凑个数?2011年10月12日07:49南方网


    王琳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还记得“流氓罪”吗?这个早在1997年就被废除的罪名,如今又借助一起28年前的旧案“还魂”了。据《南国都市报》10月10日报道,海南万宁市警方于国庆期间经过千里追捕,成功动员了“流氓罪”嫌疑人陈某自首。28年前,陈某喜欢上了海南万宁的一个女孩,并强行拥抱了她。根据当时的刑法,又正碰到“严打”风头,陈某被当地警方以流氓罪立案。陈选择外逃,他也因此被列入“在逃犯”名录。

    28年后,新一轮“追逃行动”在全国各地雷霆展开,陈某也因此落网。这难道就是传说中的“法网恢恢”?不过,颇具戏剧性的是,这名“流氓罪”嫌疑人和当年被“耍流氓”的女青年已经结成了夫妻,还生有两儿一女,生活幸福而安逸。

    28年间,万宁警方难道没有机会将“在逃犯”陈某抓捕归案?我不太相信。因为陈某与那位万宁女青年的结合并不是什么秘密行动,他们也并未隐姓埋名地生活。报道中说,“据警方介绍,陈某祖籍广东淡水县,当年案发后,陈某逃回老家。受害人王某与陈某联系上,陈某愿意娶王某当老婆,就这样,王某事后去了广东找到陈某,俩人结婚……”

    也就是说,只要警方到陈某老家一调查,这案子其实早就结了。之所以有28年后的风雨追逃,也只能合理推测成当地警方是为了完成此次追逃行动的一个“硬指标”。

    所以,尽管陈某涉嫌的“流氓罪”早已废除,警方仍然要将陈抓捕归案,哪怕是抓了再放。

    报道中也说了,“在陈某归案后,警方已对其取保候审,警方称将根据实情与检察院沟通,撤销对陈某的立案。”

    从程序上说,“与检察院沟通”并不是警方撤案的前提,警方有权依法独立撤案。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似乎陈某在法律上仍然是一个“流氓罪”的嫌犯。

    但在刑法的溯及力上,陈某早在1997年就应洗脱“在逃犯”身份。法律一般是不能溯及既往的(也就是现行法不能适用于过去的罪行)。但刑法关于溯及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也就是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前提下,以“从旧”为原则,如果适用新法处理更轻,则应从新法。不难看出,对涉嫌“流氓罪”的陈某,理应适用更轻的现行刑法来处理。换句话说,今天的陈某理应“无罪”。

    陈某案甚至也不同于不久前被媒体热炒的牛玉强案。牛玉强被称为“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犯”,根据法院判决,牛玉强将一直服刑至2020年。正因为牛玉强是已决犯,无法适用新法,因此学界媒体多在呼吁最高司法机关能够启动“特赦”程序,以赦免牛玉强的剩余刑期。而陈某还只是“犯罪嫌疑人”(以前又称“未决犯”),理应依现行法处置。在法律上,陈某根本就不构成“流氓罪”。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流氓罪”已在立法文本中消失,流氓行为仍然存在(司法耍流氓更可怕);“严打”已经被尘封在中国司法的档案中,但“严打”思维仍然存在(运动化司法也是当年“严打”的一个典型特征)。透过借尸还魂的“万宁流氓罪案”,正处于追逃风暴中的各地警方不妨也镜鉴一下:本地是否也有类似本不需要“雷霆抓捕”的个案?有些追逃个案是否仅仅为了凑个数?尤其是上级公安司法机关在考核追逃政绩中,理应跳出“数字”迷思,而代之以对追逃法律效果的综合考查。

    当然,更为公众所期待的,还在于追逃行动的日常化。一些并不难处理的旧案,为何非得等到集中行动时,很快就破获了?在我看来,这实在算不上是什么政绩,反而映衬出当地警方平日在追逃上的不作为。摒斥“严打”思维和“运动式执法”观,看来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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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0-12 19: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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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0-13 04: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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