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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院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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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7 11:03
  • 签到天数: 20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5-8-24 19: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民间借贷往往不够规范,缺少某些事项,特别是缺少权利人这一事项。针对此种情况,司法解释推定持有欠条、借条的人就是权利人,但是,如果借款人提供证据证实持条人并非权利人,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将很难得到保护。
    提醒大家,在书写各种欠条、收条等法律文书时应做到应有尽有。
    六、非法集资不但不收法律保护,更是法律打击的对象。一旦非法集资人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债权”(非法的),法院不但不会立案,还会将线索移交检察院或公安局,进行打击。
    提醒大家,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息诱惑。
    七、借款的生效要件,优先考虑双方约定,如无约定以实际发生,借款人实际取得对借款的支配权为生效要件。无论是现金支付、电子转账、票据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八、如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之间的借贷,过去被认为是非法的,现在司法解释明确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是合法的。此外,以借款形式的单位内部集资也是合法的。
    有必要将上述条款列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服务热线:13363627669   曹敏全  本文为作者原创,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人士,如转载使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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