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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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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7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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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5-12-8 19: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曹敏全 于 2015-12-8 19:35 编辑

    一、原告在诉讼中负举证责任,应提供内容和形式较为规范的借据、收条、欠条的凭证。
    虽有借据、收条、欠条,但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法院也不会支持。
    大额借贷应尽量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以便由转账凭证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主张自己已经偿还借款,应提供相应证据。
    二、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三、仅在借据、收条、欠条上签字盖章而没有表明承担担保责任的,视为未担保。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借款,其债务承担要依据实际使用人来确定。
    五、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借款人。
    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法院予以支持。
    七、介于上述第五项和第六项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

    法律服务热线:13363627669   微信号:lingfengxiang111   曹敏全  本文为作者原创,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人士,如转载使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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