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安大众论坛 -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广告位招租
查看: 3665|回复: 0

女人怎样才能不做怨妇?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20-12-31 20:27
  • 签到天数: 1955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6-6-23 21: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人天生爱做梦,从少女时代起,就千百次地在梦中想像着自己是灰姑娘,最后遇上了爱慕的白马王子,经历一番苦苦的追求和浪漫的恋爱后,过上了白头偕老的幸福生活。然而婚后不久,有一部分女人就会发现,唯美的爱情只是在恋爱时才会有,而童话般美丽的结局,却远在天边,遥不可及。她视为生命和唯一精神寄托的丈夫,因为审美观疲劳,一天比一天更加的漠视她,疏远她。
      在夫妻感情当中,不可否认也有男人受过妻子的伤害。然而就大多数现象来讲,受丈夫伤害的女人远远超过前者。这里有三个主要原因,一是因为我们这个社会还是男性社会,男人无论从社会地位还是经济地位往往都要超过妻子;二是由于女人追求的是爱情的深度,一旦爱上一个人,就有些死心塌地;三是大多数女人交际的范围有限,消息闭塞。常常是丈夫的爱情走了,她却被蒙在鼓里,死守着自己的围城。

      审美疲劳这个词,是电影《手机》中的一句台词。所以这么快被人们广泛接受,并且心领神会,证明说出了大家心中皆有,而口中没有说出来的话。其实婚姻制度只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存在着扼杀人性,瓦解浪漫的问题。长年累月天天面对一张脸,抬头不见低头见,哪怕对方再美丽,再漂亮,视觉效应总不可能那么强烈。何况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你在无奈地老下去,一代代的美女却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


      那么,女人怎样才能防御审美疲劳带来的伤害,不至于做一个怨妇呢?
      首先,不要把家庭幸福作为女人唯一的追求。感情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中,是最不稳定也是最易变的。你爱自己的丈夫,希望他成功,希望他辉煌,这都没有错。可是你千万不要把自己的精神完全寄托在他的身上。天下没有不好色的男人,随着物质生活的繁华,多元化生活取向已经得到公众的认可。再负责的男人,也不可能一生只爱你一个。那些没有出轨的,只是道德观念强些或者客观条件不许可罢了。

      女人一定要有自我,要有独立的精神空间。有些女性可能会说,我赚不了大钱,也没有辉煌的事业,怎么可能有自我呢?有自我是指你要有自己的朋友,自己的交际圈子,自己的精神生活。有自我在温饱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与物质关系不是成正比的。你的朋友,也可以是同学,也可以是同事,你们可以在休息日聚聚会,聊聊天,平时煲个电话粥,讲讲各自的见闻。你还可以发挥你的爱好和特长,学会独处,与自己的心灵对话。人生的快乐有许多,不要做林黛玉,没了贾宝玉就寻死觅活。


      女人一定要爱自己。爱丈夫爱孩子没有错,可是也一定要先爱自己,不能做家庭的奴隶。你完全可以抽出一定的时间,花在穿着打扮上面,人配衣裳马配鞍,一个衣着光鲜,容颜生辉的女人,走在大街上,回头率非常高,你的朋友会看重你,你的丈夫也会因此而自豪。反之,你把家里拾掇得窗明几净,自己灰头土脸,丈夫看见是会夸奖你贤惠呢?还是会在心底里遗憾那个美丽的公主一去不再复返了呢?

      女人不要做监视丈夫的傻事。有些女人为了防止丈夫出轨,采取监视的方法,打电话,无休无止的盘问,甚至盯梢,这是最最愚蠢的下策。你管得了人,管得了他的心吗?学会松开手,让一切都顺其自然,给对方适当的宽松度,对夫妻关系是有益无害的。相反,神经过敏,草木皆兵,只能说明你缺乏自信。即使丈夫真有不轨行为,你的跟踪追击不但不能阻止他,反而会让自己受到无情的伤害。


      女人可以有自己的蓝颜知己。男人希望女人崇拜,女人希望男人欣赏,这是大家所共知的。而夫妻之间,由于零距离的接触,很难保持这种感觉。这时,女人可以寻找自己的蓝颜知己。在过去的年代里,或许这种想法会被评判为“生活作风不严肃”。然而,如今的中国,由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个性自由已经为有见识的人普遍接受,而网络更是第四种感情的温床。异性网友的相知相惜,在不伤害配偶不妨碍家庭的前提下,是一种高层次的精神交溶,也是填补现实感情缺憾的最佳途径。
      如果你做到了这些,那么,“怨妇”二字会远远地避开你。因为,你是一个有着独立精神,有着自我,有着自己的精神生活的女人,世界万物在你的自由中飞舞。退一万步,假设你的丈夫背弃了你,你完全可以冷静地对他说:“你走吧!你失去的,是一个爱你的人;而我,失去的是一个不爱我的人,得到的,是一个爱我的世界!”

    文章来源东方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Comsenz Inc. ( 冀ICP备12019373号-1 ) 法律顾问:常全根律师

    GMT+8, 2024-11-14 21:40 , Processed in 0.05726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