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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提早下班路上出车祸要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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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8-28 23:36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6-11-11 08: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笔者就从专业的角度,详细解读一下为什么提早下班路上出车祸要认定工伤,案例背后,工伤保险到底适用怎样的游戏规则?


    一、首先讲一下我国工伤认定的范围。

    关于工伤认定的范围,目前沿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的“7+3+3”模式。国家规定应当认定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共十种,法定不得认定的情形3种。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工伤既包括因工受伤,也包括因工死亡。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7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3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3种)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立法的前世今生

    在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中,有些并非直接的工伤事故,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有的国家称之为通勤事故。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调查统计,到1963年101个成员国中有50个国家把这种事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我国关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立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1996年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66号文)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03年4月颁布、于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0年1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修改前的2003年版《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条例进一步扩大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范围,突破过去机动车事故的限制,将机动车事故与非机动车事故以及职工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交通工具上下班发生的事故都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同时,为了减少道德风险,维护公序良俗,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条件,强调受到伤害认定工伤不应该属于本人主要责任所致。
    三、迟到早退能否认定工伤?

    现在,我们回到问题的原点,《提早下班路上出车祸能不能认定工伤》吗?当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笔者认为,结合实际情况和多数案例,一般情况下,职工在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主要理由和参照依据有:

    1.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前面已经提到,工伤认定一般不追究伤害事件的原因、程度和性质。除非工伤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给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中已经明确。复函内容为:你办《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说明,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已将“机动车事故”修改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06]436号)第二十一条曾有过类似规定:认定职工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职工在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须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 “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当然,凡事都有两面性。合法的未必合情,合情的未必合理。现实中,有些工伤职工的违纪违章行为,确实也给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带来一定冲击,甚至起到了不好的示范效应。但是桥归桥路归路,各帐各算,工伤是工伤,至于其它方面,只能通过提高职工素质和加强规范管理来内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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