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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1万被罚2151万”是个任性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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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4-1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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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1-12-17 15: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这源于他从去年8月开始,销售进来的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此事后来被传上网后,天价罚金引发争议。(12月16日千龙网)
    一个普通的农民,在亲友的资助下租赁了一间小店铺经营服装生意,四个月来,只卖出400多件羊毛衫,销售额总共才6万余元,获利1万元左右。然而最终却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事实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巨大反差,迅速引爆了舆论。

    这匪夷所思的“天价罚金”究竟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法院认为,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因此适用968、1680、2180元不等的“吊牌标价”。但事实上,李清在淘宝网的买卖记录显示,法院最终认定的吊牌价是这批服装实际售价的10多倍。李清的辩护律师也向法院提交了李清的销售光盘,光盘记载了李清销售的鄂尔多斯羊毛衫价格分别为100元、120元和150元,网上销售的平均价仅为是147.54元。如果说小商人李清虚标价格是为行为不端的话,那么当事法院不以事实为准绳,随意设定判决依据,显然也难以称得上是维护正义。

    “天价罚金”还违背了罪罚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即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李清固然触犯了法律,但是一方面,销售假冒服装毕竟不是卖假药、卖有毒奶粉,另一方面,从事实来看,李清总共也只卖出400多件,获利不过万元左右,且销售价格仅为吊牌价的十分之一,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对社会的危害性,都相对较小。以最起码的常识分析,2151万元的罚金无疑都显得离谱过份。

    “天价罚金”还留下了这样一个无法解释的疑问:2151万元之于一个小本经营的农民来说,恐怕几辈子也还不完,这样一个根本无法执行的判决,究竟有没有意义?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刑法的终极意义在于通过打击犯罪来预防犯罪,任何一个判决如果脱离了基本的人情常理,超出了人们可以解释的范畴,失去了法律应有的理性,那么除了显示司法机关的任性与骄狂之外,根本无法达到教育民众、预防犯罪的目的,相反,还会折损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公众之所以对这起“天价罚金”案如此关注,最重要的一个原因还在于,这种“看人下菜”的选择性执法并非是个别现象。青年许霆盗窃20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天价过路费”案中,时建锋兄弟因偷逃过路费386万,一审也被判处无期徒刑,与之鲜明对比的是,贪官贪腐千万甚至上亿,恶劣程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要大得多,但常常也不过如此,并且可以通过假释、减刑等手段来减轻处罚。小人物犯罪往往量刑畸重,有权有势者犯罪则往往量刑畸轻,尽管这两起案件在舆论的巨大压力下最终都得以改判,但由此而呈现的司法不公则已经在民众心目中留下了阴影。以此案为例,农民李清不过是销售假冒商品这条产业链上的最底端一环,但他却承受了“2151万元天价罚金”这不可承受之重,但对那些处于产业链顶端,已经形成规模化、集团化的造假、制假者,法律却常常无能为力。

    我们不苛求司法机关尽善尽美,但审慎对待和使用手中的司法权,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则一种最底线的要求。一个任性得失去理智的判决,不仅对一个公民而言意味着一场灭顶之灾,对法律而言也是一场灾难,它将使法律蒙受巨大的羞辱,从而伤害其宝贵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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