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
通 告
为维护良好的用地秩序,坚决遏制土地违法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违法违规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进行集中严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城镇、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住宅等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乡村规划。
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买卖、出租、抵押、承包等形式进行非法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或虽经批准但建设行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乡村规划的,均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坚决依法拆除,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未经依法批准,在城镇、乡村规划范围内以及在公路干道两侧和水利设施用地区域进行违法建设的,或抢占集体土地建房,以及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对逾期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的,坚决依法强制拆除。
五、对涉及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恶意突击在预征土地上抢建、抢种,骗取土地补偿款的,将依法清理,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无故阻挠、妨碍执法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惩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党员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