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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检察院内剖腹 遗书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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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2-24 12: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军生家属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王军生的绝笔遗书”。


    王军生的前妻在病房里照顾他,目前王伤情稳定。肖风伟摄
      连日来,“河南方城一警察检察院内剖腹自杀”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据了解,当事警察王军生已无生命危险,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昨日上午,方城县委政法委、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该事件的情况说明,称“王军生系自伤,并非传言的剖腹自杀,目的是要求检察院对其涉嫌故意伤害的案件必须当日作出不起诉处理”。

      而王军生家属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的故意伤害案,完全是当地对王家兄弟持续多年举报村支书贪污腐败的“打压和报复”,王军生自杀是为了抗议司法不公。王军生听到官方情况说明时,“气得马上要拔掉氧气管和输液管”。

      官方称“自伤”,家属不同意

      官方的情况说明称,经查看院内监控录像,王军生系自伤,并非传言的剖腹自杀。当地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其经检查后诊断为“右上腹部可见横形约2.0cm伤口,边缘齐,深及腹腔,稍出血”。

      但该说法遭到其家属的否认,家属质疑称:“怎样才能算是自杀,难道要一刀夺命才算是自杀吗?”
      昨日,王军生家属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王军生的绝笔遗书”。该遗书写道:“四年的煎熬,我受够了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我够不够罪,我有多少罪,在我死后,请各位领导甄别。”遗书还对女儿、房产、债务等做了安排。

      王家兄弟12年前曾涉案

      当地发布的官方情况说明称,王军生自伤的目的,是要求检察院对其涉嫌故意伤害的案件必须当日作出不起诉处理。
      官方说明称:“方城县公安局民警王军生,因与其兄弟王海生等五人持械将二郎庙乡庄科村陈某头部、腹部致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重伤。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逮捕,2010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目前案件处在审查起诉环节。”

      王军生家属表示,案件起源于2000年5月的一起邻里间的打斗事件。2008年6月8日,公安机关对王家四兄弟(王运强、王运恒、王明生、王海生)实施抓捕,并分别被关押了1-16个月不等的时间。在该事件中,不在现场的王军生先是被监视居住,后被关押8个月零23天。随后,打斗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王军生被取保候审。检察院对此事件既不起诉也无结论,导致其无法回公安局上班,并与妻子离婚。

      家属认为,检察院对案件研究了四年后作出起诉决定,是其到检察院剖腹鸣冤的重要原因。该说法在“遗书”中亦得到佐证。

      旧案曾“和解”

      据王军生家属介绍,2010年1月,身在看守所的王氏兄弟在当地政法委的协调下,与伤者陈某一家签订了调解协议(如右下图),并赔偿对方6000元。陈家接受赔钱并承诺不再追究。但对方在前任村支书王现的指使下,很快食言并到处告状,还将根本未参与这件事的王运强和王军生亦列为被告。

      方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梁志敏在接受《河南法制报》记者采访时说,那起旧案双方确实和解了,但这个案件是重伤害案,并不能因为当事人和解就不追诉。2009年,经林村群众告状揭发,当地公安又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目前,该案处在审查起诉阶段。之所以未起诉,因其亲属情绪激烈,多次要求检察院不起诉,以保住王的警察身份。“我们多次研究,正在慎重处理”。
      而在王军生“遗书”中,则有这样的表述:“检察院领导多次承认案件证据有重大瑕疵,可是起诉科却在刘金平的指挥下把不告的当事人通知来告我……鸡蛋里挑骨头,找证据非要治(置)我于死地。”

      家属认定旧案重提系报复

      伤者家属昨日向记者的一份名为“河南省方城县二郎庙乡黑社会内幕”的材料中。列举了前任村支书王现在职期间的种种打人恶行和贪污罪行。该材料提到,2009年1月17日方城县审计局审计(方审专报【2008】1号),“王现等村委班子共贪污2443988.80元”。

      据军属介绍,王家兄弟曾带领村民向市、省、国家各级信访机构一级一级上访反映王现等村委班子的不法行为,县、乡领导受到了批评。2009年10月王现被正式批捕;2010年2月5日作出判决“判一缓二”,王现侵吞贪污的钱也从县、乡的财政陆续部分地发放给失地村民。

      此后,该县开始搜集有关上访群众中部分家庭及其亲属的“犯罪证据”。于是,上述12年前的旧案被重新提起。
      记者昨日致电方城县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王现的案件早已做出了判决。王军生自伤与举报村支书贪腐无关。事件很简单,并不存在打击报复。”
      然而,王军生的“遗书”在开头段即写道:“因家中弟兄们上访,政府向我家施加压力,以十年前的伤害案件,强加给我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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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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