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安大众论坛 -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广告位招租
查看: 1862|回复: 2

高中生为买苹果产品卖肾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8-26 21:09
  • 签到天数: 22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2-4-6 11: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买“苹果”手机和iPad2,17岁高中生小王在网上黑中介的安排下,卖掉了自己的一个肾。高中生为买苹果产品卖肾
    近日,介绍该少年卖肾的“黑中介”何伟、尹申、唐世民三人以及为小王实施手术的“黑医生”宋忠于、苏开宗二人,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据悉,这是郴州市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北湖区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
    高中生卖肾只为买“苹果”
    何伟因欠债穷途潦倒,便企图通过非法肾移植牟取暴利。他邀尹申为其寻找非法移植的肾源,尹通过QQ群找到了两个“供体”,其中一个便是为了买iPad2和“苹果”手机的17岁安徽高中生小王。何伟又通过唐世民找到郴州某医院“男性泌尿科”承包人苏开宗为其提供移植手术便利。
    2011年4月下旬,“供体”小王与肾移植的“受体”先后来到郴州。何伟又电话邀某省肿瘤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医生宋忠于施行移植手术,还从某医院请来麻醉医生、手术助手和护士各一名。2011年4月28日晚上9时许,何伟、尹申、唐世民、宋忠于等人和“供体”小王以及“受体”来到苏开宗提供的场地,做了人体活体肾脏移植手术。
    卖肾后,他成了三级伤残
    事后,“受体”付给何伟15万元人民币和10000美元。何伟将10000美元兑换成66360元人民币,然后付给苏开宗6万元、宋忠于5.2万元、其他手术参与人员1.3万元、唐世民1万元、尹申0.3万元。2011年5月2日中午,“供体”小王出院时,何伟给了他2.2万元。何伟在这次交易中获利56360元。
    术后,小王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检查结果为肾功能不全,经鉴定,其伤情构成重伤、三级伤残。
    案情焦点
    “孩子卖肾案”将起诉9人
    此前,一篇“17岁少年卖肾买苹果手机”的新闻引发网络热议,也引起了检察官的高度关注。
    郴州市检察机关认为:苏开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是做人体活体肾脏移植手术而本医院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仍答应给何伟提供手术室。宋忠于等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及手术中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未对“供体”小王是否系未成年人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便切除了小王的右肾。何伟、尹申、唐世民、宋忠于、苏开宗5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另外追诉的4名犯罪嫌疑人正在审查起诉中。
    当事人
    高中男生为何要卖肾?
    “想买‘苹果’,但是缺钱”
    小王是安徽人,事发时是名高一学生。如今他左侧肚子上可以看到缝针的痕迹,一个肾没了,而这一切都源于他在上网时接触到的一个卖肾中介。
    “当时想要买一个iPad2,但是没钱。在上网时,有卖肾中介发信息来,说卖一个肾可以给我两万块。”2011年4月,小王瞒着父母在中介的安排下,从安徽来到了郴州。3个自称卖肾中介的人带着小王去医院做了全面检查。4月28日,小王在中介的安排下于某医院男性泌尿科做了手术,小王得到了卖肾的2.2万元钱。
    拿到钱之后,小王立刻去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和iPad2,随后回到安徽老家。一回家妈妈就发现了破绽。“他带了电脑,还有苹果手机,哪有这么多钱呢?他说他把肾卖了。”
    发现儿子的一个肾被摘除了,母亲刘女士当即带着小王搭上火车赶到郴州报了案,然而小王提供给警方的3个卖肾中介人的电话却再也没有开过机。
    据媒体调查,小王做手术的那家医院表示对卖肾毫不知情,因为医院的男性泌尿科现已经被医院承包给了一个福建商人。
    记者手记
    别让虚荣心害了孩子


    为了一台时髦的“苹果”手机,孩子选择去卖肾。“苹果”手机是生活必需品吗?当然不是,正是孩子的欲望无限膨胀才导致了这起极端事件的发生。说到底,可能更多的是爱面子、虚荣心在作祟。
    现在生活条件好了,孩子的要求也水涨船高,相互攀比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有调查表明,独生子女中有20%存在较强的虚荣心,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来自家庭。父母总怕孩子受委屈,对孩子总是有求必应,总是爱讲孩子的优点,掩盖他们的缺点。
    人生如同一场万米长跑,我们是要自己的孩子在前100米超过别人,还是要积累体力慢慢在加速中完成超越,这个问题值得所有家长思考。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7-9 20:03
  • 签到天数: 114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2-4-6 13: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6-6 12:14
  • 签到天数: 713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4-6 14: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Comsenz Inc. ( 冀ICP备12019373号-1 ) 法律顾问:常全根律师

    GMT+8, 2024-11-27 06:34 , Processed in 0.052232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