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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说票据权利的取得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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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11 09:35
  • 签到天数: 24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7-10-2 16: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微信提现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举例:AB签发了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背书给CC背书给DD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分为两次权利,一是提示付款权,二是追索权(如果付款请求权被拒绝的可以行使)。承兑汇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2)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3)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汇票贴现
    举例:AB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A发货,AB付款,AB签发支票,B背书给CC支付了对价。假设BA发出的是假货,C并不知情,此时C属于善意取得,享有票据权利,提示付款时,A不能拒绝支付票据款。如果C并没有支付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的,C必须承受其前手B的权利瑕疵,提示付款时,A可以拒绝支付票据款。
    (3)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举例:AB之间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A发货,AB付款,AB签发了一张支票,但是B取得支票后死亡,C继承了B的支票。那么C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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