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卖空调翁 于 2018-3-8 08:54 编辑
本人于早年前在文安当地移动公司营业厅办理卡号,并开通当时的正规GPRS套餐:“15元gprs包月不限流量套餐”,该套餐当时和其它非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一样,没有注明只能使用“2005年7月当时的网络速度”,一直使用至今。移动于2009年5月份启动3G网络(TD-SCDMA),并于同时期以公告、广告的方式向全体移动用户承诺:“原移动2G用户不换卡、不换号、不另行登记只须更换移动3G终端即可享受移动3G网络服务”且并无例外说明本号码或本套餐不在承诺之列,所以本号码至去年前都可正常注册到移动的3G网络下,在网络正常情况下享受正常的移动3G高速网络的服务,并且一直是按15元每月不限流量的资费标准扣费的,至今多年。 去年以来,当地移动3g信号消失,2g信号网速下降到基本不能正常使用。就说当地3g基站已经撤服。 “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卡类业务时,应当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不得发行超出服务能力的电信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与持卡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告知用户使用方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有效期限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用户的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做出对持卡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单方面免除或者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责任,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电信服务规范,移动3g基站撤服,2g基站网速下降,单单限制“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用户,已经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对持卡用户歧视、不公平以及不合理。 电信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以上电信条例,“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之前一直可以享受正常的E网以及3G网络高速上网,自去年,无理由中止“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3G高速上网服务、降低2gu网速,已经违背电信条例以及做出虚假宣传。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根据以上合同法,当E网以及3G网络商用到去年时,移动之前一直并无任何公告指明“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只能享受G网速度,相反“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可以和其它GPRS套餐一样享受E网及3G网络正常速度,据以上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和其它GPRS套餐已经和移动构成事实合同,移动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在此对移动公司严重违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示强烈的抗议,并要求移动公司回复3g、2g基站正常服务,立即停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移动用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