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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到底交还是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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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3-11-25 18:59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2-7-19 12: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具体政策·一律不懂·就知道16以上交钱·60以后领钱·其他的什么也不知道·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8-8-1 14:53
  • 签到天数: 46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2-7-19 12: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政〔2012〕28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城区街道办,各园区管委,机床市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文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安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文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权利,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冀政函〔2012〕68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廊政〔2010〕21号)、《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1〕47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对参保人实行属地管理。
    (一)坚持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四)坚持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做到制度并轨。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制度框架及实施
    (一)参保范围: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户口所在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缴费档次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60周岁)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财政负担24元,县财政负担6元。
    重度残疾人参保的,政府为其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财政负担64.8元,县财政负担35.2元。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按照省级规定的办法执行。(参照其他试点县情况,在81元基础上提高19元由县财政出资,另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个人账户管理。国家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计息标准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的支取。参保人户籍迁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户籍地。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增发地方基础养老金,缴费每增加一年,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3元。增发的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待遇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因犯罪服刑的,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五)养老金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以下情况的处理: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基金监督。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各乡镇、管区、园区、机床市场、城区街道办要组织辖区村街、居委会每年要对城乡居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五、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养老金。以伪造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含利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相关制度的衔接
    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按照国务院、河北省要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老农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出台后,予以执行。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政策、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七、经办管理服务
    (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村街、居委会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 第3号)建立参保档案,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长期妥善保管。
    (三)统一使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发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四)县政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独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据实配备足够的经办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各乡镇、农场、管区、居委会,园区、机床市场也要配备专职、兼职人员,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加强经办基础信息数据的管理和使用、统计分析、基金稽核、人员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
    (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工作中,积极与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搞好社会化服务。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八、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国家加快构建城乡居民养老体系,保障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县2012年十二件惠民实事之一。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为组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人事、财政、教育、公安等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推进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责任、协调配合。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办管理、督导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补贴政策,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到位,保障经办部门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身份的认定,配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生存状况调查;教育局负责16周岁以上学生的认定,并分别按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进行统计;民政局负责残疾军人、死亡火化人员情况调查,并按时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上述人员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情况调查,并按时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上述人员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审计部门负责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审计;计生部门负责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进行身份认定和审核,并按时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上述人员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宣传、电视台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报道;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机床市场和城区街道办负责推动本区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整体开展,包括政策宣传、组织参保、养老保险费代征、资格审查、公示、发放及申报等工作;组织部、编办、发改局、统计局、国土局、农业局、农工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推进工作开展。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组织优势,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人事、宣传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运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进行深入宣传。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机床市场要组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讲透、政策讲明、好处讲清,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加强反馈。县政府将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进度、政策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跟踪督办。各单位要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定期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及实施过程中碰到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意见,及时沟通衔接,积极稳妥地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推向深入。
    本方案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5225770                         “文安政府网”里有介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 TA的每日心情

    2011-5-16 21:43
  • 签到天数: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2-7-19 12: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今天刚交了,这是国家的富民政策,是好事,我觉得应该交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9-5 14:58
  • 签到天数: 1883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2-7-19 12: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交,到老了就知道有用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7-9 20:03
  • 签到天数: 114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2-7-19 13: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9-20 09:44
  • 签到天数: 393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7-19 19: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是太懂,感觉应该交,国家实施的政策  应该是好的, 这是社会福利,温家宝上台的时候对人们做出的承诺。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6-3 21:07
  • 签到天数: 40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2-7-19 22: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交了,连个保险单都没给。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5-10-30 20:56
  • 签到天数: 346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2-7-19 22: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交了,随大流吧..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1-30 12:0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19 22: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交,不懂咋回事啊?什么时候停办?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7-20 22: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交吧···你家要是有六十以上的老人··就能领钱了,我们都交了三年了。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4-4-11 12:26
  • 签到天数: 22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2-7-20 22: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政〔2012〕28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城区街道办,各园区管委,机床市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文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安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文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权利,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冀政函〔2012〕68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廊政〔2010〕21号)、《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1〕47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对参保人实行属地管理。
    (一)坚持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四)坚持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做到制度并轨。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制度框架及实施
    (一)参保范围: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户口所在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缴费档次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60周岁)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财政负担24元,县财政负担6元。
    重度残疾人参保的,政府为其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财政负担64.8元,县财政负担35.2元。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按照省级规定的办法执行。(参照其他试点县情况,在81元基础上提高19元由县财政出资,另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个人账户管理。国家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计息标准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的支取。参保人户籍迁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户籍地。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增发地方基础养老金,缴费每增加一年,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3元。增发的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待遇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因犯罪服刑的,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五)养老金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以下情况的处理: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基金监督。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各乡镇、管区、园区、机床市场、城区街道办要组织辖区村街、居委会每年要对城乡居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五、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养老金。以伪造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含利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相关制度的衔接
    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按照国务院、河北省要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老农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出台后,予以执行。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政策、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七、经办管理服务
    (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村街、居委会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 第3号)建立参保档案,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长期妥善保管。
    (三)统一使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发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四)县政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独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据实配备足够的经办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各乡镇、农场、管区、居委会,园区、机床市场也要配备专职、兼职人员,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加强经办基础信息数据的管理和使用、统计分析、基金稽核、人员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
    (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工作中,积极与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搞好社会化服务。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八、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国家加快构建城乡居民养老体系,保障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县2012年十二件惠民实事之一。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为组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人事、财政、教育、公安等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推进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责任、协调配合。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办管理、督导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补贴政策,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到位,保障经办部门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身份的认定,配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生存状况调查;教育局负责16周岁以上学生的认定,并分别按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进行统计;民政局负责残疾军人、死亡火化人员情况调查,并按时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上述人员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情况调查,并按时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上述人员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审计部门负责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审计;计生部门负责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进行身份认定和审核,并按时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上述人员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宣传、电视台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报道;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机床市场和城区街道办负责推动本区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整体开展,包括政策宣传、组织参保、养老保险费代征、资格审查、公示、发放及申报等工作;组织部、编办、发改局、统计局、国土局、农业局、农工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推进工作开展。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组织优势,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人事、宣传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运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进行深入宣传。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机床市场要组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讲透、政策讲明、好处讲清,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加强反馈。县政府将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进度、政策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跟踪督办。各单位要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定期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及实施过程中碰到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意见,及时沟通衔接,积极稳妥地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推向深入。
    本方案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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