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法院比最高院高吗 ------枉法裁定,强拉管辖,背后说明的是什么? 我叫张国引,个体生意人。做建筑模板销售生意。现在我实名控诉辽宁省大洼县法院(我无法在这个法院二字前加“人民”作定语)枉法裁定,强拉管辖,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最高院的司法文件之上的狂妄行径。请广大网友出正义之声,让司法不公者湮灭在人民群众的唾液中。 案情简介:原告左成梁(男,1965年10月21日生,大连普兰店市炮台镇炮台村炮台屯人)欠被告张国引(男,1964年1月29日生,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乡南庄村人)建筑模板货款688000元,2011年12月11日原告用车号为辽BQE222奥迪A8车作价1288000元抵顶给被告,剩余价款被告以清水模板抵,但原告应保证给付奥迪A8车辆于2012年5月前提档到被告名下方有效,原告未按约定将车辆按时过户,致使原协议未能生效。而现在原告却起诉被告要求给付60万元。 通过咨询相关法律工作者,我了解到,对方即便要起诉,应到我们这里(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来,因为对方法院(大洼县法院)无管辖权。理由如下: 一. 原双方买卖合同为口头合同; 二. 双方对履行地无任何约定; 三. 大洼县法院认定“被告将货物用大货车运送到原告所承包的工地(大洼天格东湖湾)原告未承担运费,车辆及货物的运费均由被告负责的,合同履行地为大洼县”没有事实根据。 四. 大洼县法院裁定其有管辖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28号“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综上:大洼县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最高院明令文件之上,枉法裁定,强拉管辖,不知其意欲何为?是亲情?人情?还是背后更有不可告人的黑幕?网友的眼睛雪亮,智慧不凡,更不乏法律专家,请予公正评说,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