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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捅死性侵大叔,为何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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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4-4-1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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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9-13 17: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好心”大叔瞬间变色狼,遭“90后”少女持刀捅死。昨日(10日)上午,曾备受社会关注的“90后”少女小琦(化名)故意杀人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小琦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4年。一名刚满18岁的少女缘何落入色魔圈套?她又为何要将失去反抗能力的大叔置于死地?

    [新闻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9/11/c_113040537_2.htm

    我不想用更多的笔墨来浪费时间,所以在文章中加了一个“新闻链接”。如果看官们想了解详情,可以化点时间去看一下报道。但为了说明问题,我还得在这里写上一个梗概:一个被“好心”大叔骗回家的18岁少女,在到达他家时里时,即将面临被性侵;在被威胁的情况下她假装同意,并趁杨某洗澡时从房间墙上取下匕首;当面对即将被强暴时,小琦先是警告对方,而在对方准备继续施暴时,不得不挥刀(匕首)相向,令杨某受伤倒在床上,并让杨某丧失了不法侵害能力;杨某倒下了,她准备离开了,但因害怕对方未死会起来报复,遂持匕首对其头部连续砍刺,致杨某当场死亡。

    这样的一个结局,或许在许多人的眼里觉得很爽,因为大解了心中一口恶气。有什么能比18岁少女亲手宰了色狼更解恨?但奇了怪了,最后的结局却是小琦因“故意杀人”,领了4年徒刑?
    冤吗?看起来有点冤。因为自己是被“好心大叔”骗回家的,面临的又是即将被强暴,而用于正当防卫的匕首,又是他家墙上取下的,用匕首捅“好心大叔”是因为他想“霸王硬开弓”。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宰了一条色狼,反而被判了4年,咋能不冤?

    但真的就那么冤?并非!“好心大叔”绝非“好心”,那是明摆着的事。“好心大叔”绝非善类,也是明摆着的事。一个“好心”请人回家只是为了性侵人家,一个在家里的墙上挂着匕首,只是为了让其成为威胁女性作为强暴的威慑,绝对是可恶之极之辈。但如果反过来,“好心大叔”该属罪不至死。即使是他强暴得手被判了强奸罪,那该是几年?在他失去不法侵害能力的情况下,再被小琦杀死(即便如报道所说,“尸检显示,杨某当时已生命垂危,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头部行为,杨某得不到及时救治也会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后续砍刺行为只是将杨某的死亡时间提前”),性质还能不起变化?哪怕是“防卫过当”、过失杀人,小琦也得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不是明摆着的事实?

    如果我们顺着案情往下看,有一个情节绝对不能忽视:“之后,小琦从杨某身上搜得现金约300元,到附近诊所治疗脚伤后返回502房过夜,次日坐火车去厦门。”

    此案的成为悲剧,确是“好心大叔”引起;但在杀了人之后,竟能如此“淡定”;竟还能去那个刚刚发生血案的房间过夜,那又说明了啥?难不成刚刚被杀死,还躺在房间里的那个“好心大叔”,只不过蚂蚁一只?这不从另一个角度在说明问题?

    少女捅死性侵大叔却获刑4年,法律怎么说?法律最简单的说法是,量刑准确、判罚得当。但接下来该说什么?接下来法律该说的是,现如今世风日下,现如今法盲太多,现如今的法制观念,在许多人身上就如空白一片。不然,何来本案中两个人全是法盲?而本案之所以发生,其真正的原因不正在于此

    法律最该说的,难道不是普法教育和建设法治国家,真的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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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6-28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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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2-9-13 19: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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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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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2-9-13 20: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宣判无罪  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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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7-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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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2-9-13 20: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9-14 21: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就是没有钱呀有钱便可判无罪了我们这有一个杀人犯只做了4年半就出狱了据他称花了150万元便从缓二变成病保了现在的共产党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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