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安大众论坛 -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广告位招租
查看: 2473|回复: 3

[原创] 杀死爱人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9-15 09: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叶之乔 于 2012-9-15 09:47 编辑


1.jpeg

看过动物世界的人或许都知道,雌螳螂在与雄螳螂交配时或交配后会吃掉雄螳螂,研究称此举是雌螳螂为了确保自己能有充足的营养来使后代繁衍。

这样看来,雌螳螂肯定本心里并不想吃掉自己的丈夫,一切出于不得已,残忍的背后是繁衍后代这个伟大高尚的任务。

我一直对此嗤之以鼻。我想这就像劫掠百姓财富时总要打着冠冕堂皇的惠民幌子来大造声势一样,这样理直气壮的理由实在让人无法消化。

公螳螂这个食物未见得多么有营养,似乎总可以找得到别的替代品。交配之前可以找食吃,若交配当时饿了,除了可以忍一忍,是不是也可以提前准备点食物呢?虽说昆虫动物禽类啊的没有人类这样的高智商,但自己饿不饿,总还是知道的吧。

还有一个理由--“我爱你,所以我要杀掉你,这样我就永远地拥有了你”。这个理由似乎更符合人类的思想。

这就让我更想探究爱这个东西了。


苏轼多么爱他的妻子们啊!他为第一任妻子王弗写的《江城子》血泪相和缠绵婉转迫人精魂;他为第二任妻子王润之所写悼文“孰迎我门,孰馈我田。已矣奈何,泪尽目干”,表达“惟有同穴”的心愿。他为侍妾朝云所写“不合时宜,惟有朝云能识我;独弹古调,每逢暮雨倍思卿”至今仍屹立在惠州朝云墓旁感动着千千万万个为爱生为爱死的人。

2.jpeg

这样看来,似乎可以推理他也一定非常爱他的妾。可春娘换马的故事听来让人凄凉难耐满怀失望。蒋公想用追风骏马换苏轼的美妾春娘,苏轼当即应允。之后“春娘敛衽而前曰:‘妾闻景公斩厩吏,而晏子谏之;夫子厩焚而不问马,皆贵人贱畜也。学士以人换马,则贵畜□矣!’遂口占一绝辞谢,曰:‘为人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今日始知人贱畜,此生苟活怨谁嗔。’下阶触槐而死。公甚惜之。”

春娘触槐而死,其实是死于对苏学士的绝望,更是死于对这个男权世界中女子身份的绝望。苏学士贵友人贵牲畜却轻妾氏,他的轻忽与漠视化作锋利的匕首终于杀死自己的爱人。

或许,我该清醒一点:他爱过她吗?

如果爱过,怎会如此残忍?


可还有更残忍的事。

唐人张巡精通兵法,有才干,讲气节,倾财好施,扶危济困。安史之乱时他带兵誓死守卫雎阳城,但叛军长期围城,城内士兵因饥饿纷纷死去。于是,张巡大义凛然,出其美妾杀之饷士卒。

史有记载:“尹子奇久围睢阳,城中食尽。遂食马,马尽,罗雀掘鼠,雀鼠又尽。巡出爱妾,杀以食士,远亦杀其奴;然后括城中妇人食之,继以男子老弱。”

张大将军真是无私,献出自己最美的妾,这既解了眼前的饥饿之困,又邀买了人心铺垫了长远的抗敌大计。这可真是一举两得一箭双雕。此一举,军民效死,朝廷厚爱,历史留名,杀个美妾能咋样?女人嘛,想一想就会有的。

3.jpeg
现代人似乎离这些生死远得多了,也似乎便少了些许残忍。可现今这个快餐社会,太多这样的人,它们对爱人表现得心里嘴上念念不忘,饿了给它送饭,冷了给它买衣,在家外面是它的雨伞、苫布,为它遮寒风挡冷雨;在家里面是它的空调、热宝,为它造清凉送温暖。可一朝反目便成仇人,诋毁、谩骂、殴打……无所不用其极,也无非是想置当初的爱人现今的仇人于死地,让它人前丢脸人后受罪,让它众叛亲离生不如死。太多这样的勇士,他们不用枪,却射穿爱人的心,让它痛入骨髓;他们不带刀,却杀死爱人的身,让它遍体鳞伤。

6.jpeg

爱张爱玲,不只是爱她清醒的文字冷峻的笔调,也爱她傲视一切的面庞和超拔世俗的心,更爱她在纠缠不清的爱与苦中迅速抽身决绝离去的干脆。她践行了“永不再见”的誓言,与胡兰成斩断过往,但他走投无路生活难以为继时却寄给他大笔金钱帮他渡过难关。她躲进洞中舔舐流血的伤口用坚强慰藉自己的小,却用“因为爱过,所以不舍;因为懂得,所以慈悲”向世人昭示自己的大。

那些狰狞的勇士们啊,夜深人静细嚼慢品,会否照出自己的小来?


注: 曾经的室友要离婚,费尽周折,没有离成。身体受尽伤害,消尽从前的爱情。有感。





5.jpeg
4.jpeg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2-6-28 07:41
  • 签到天数: 1213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2-9-15 10: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2-7 15:10
  • 签到天数: 365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9-15 12: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7-9 20:03
  • 签到天数: 114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2-9-15 13: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Comsenz Inc. ( 冀ICP备12019373号-1 ) 法律顾问:常全根律师

    GMT+8, 2024-5-11 17:50 , Processed in 0.071036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