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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苦等熊猫血12小时后死亡续:家属获赔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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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3-3-14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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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2-11-2 08: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备受关注的“董明霞案”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济阳某医院在引产术前未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故存在医疗过错;山东某医院没有对董明霞尽到科学、安全的输血以抢救其生命的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某血液中心亦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三方共同担责赔偿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近35万元。  事件回放:“熊猫血”孕妇苦等数小时失血而死2008年10月8日,董明霞因怀孕4个多月,出现阴道流血5个小时入住济阳某医院,次日晨5时许,医生给予口服药物引产,约3小时后,胎儿娩出,因胎盘滞留不下,医生对董明霞行清宫手术,手术过程中出现大出血,医生立即准备给董明霞输血。经查,发现董明霞为Rh阴性O型血,系稀有血型。因济阳某医院没有备用的Rh阴性O型血,随即将董明霞紧急转往山东某医院。时近中午,董明霞转入山东某医院后,医生给其实施了一系列抢救措施,由于当时董明霞大出血未能救治。此时,任何手术措施均不宜实施。经联系,当时某血液中心也无新鲜的Rh阴性O型血。时近13时,董明霞出现神情淡漠,呼吸急促,17时许,Rh阴性红细胞送到,医生立即给予输注;不久董明霞无自主呼吸、心跳,瞳孔散大,临床宣布死亡。
      此间,某血液中心对董明霞的四名亲属同时进行了血型检测,但结果血型均与董明霞不符。后某血液中心即与Rh阴性血志愿者联系,有四名Rh阴性O型血献血者赶到,血液中心立即对其进行检查、采血,当新采集的血送到山东某医院时,董明霞已因重度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件焦点:求生时间被耽误谁之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济阳某医院辩称,医院在对患者住院收治、实施手术及转院过程中没有违反法规及诊疗规范的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对救治董明霞尽到了医疗机构应有的义务,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董明霞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山东某医院辩称,其在为患者董明霞的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常规等,医院已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某血液中心辩称,其与死者和董明霞家属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即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且本案并非因血液质量引发的医疗纠纷,因此,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与义务;且为山东某医院备血、采血、检测和送血的过程中,所有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
      济南历下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2011年12月,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济阳某医院为董明霞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 山东某医院和某血液中心为董明霞实施的医疗行为均存在过错,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一审宣判:三被告赔偿近35万元济南历下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对于济阳某医院来说,引产术前未按常规治疗,对产后大出血可以避免而没能有效避免,转院措施不当,没有采用“配合型输血”原则积极抢救患者。综上分析,济阳某医院对董明霞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系主要过错。
      其次,对于山东某医院来说,从病历记载的抢救记录可以看出,董明霞转入山东某医院后,山东某医院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抢救董明霞,山东某医院产科在救治方面没有明显的医疗过错。但是,山东某医院没有对董明霞尽到科学、安全的输血以抢救其生命的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与董明霞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属次要过错。
      再次,对于某血液中心来说,有向医院及时提供各种型别血液的责任,由于平时没有准备足够的Rh阴性血,也没有完善的应对Rh阴性血型病人供血的紧急措施或预案,从而使董明霞失去了及时获得救治的机会。据此,某血液中心存在过错,与董明霞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董明霞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近35万元,三被告按照各责任比例予以赔付。通讯员 刘科 晓学记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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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7-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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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2-11-2 09: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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